重庆高院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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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执行】律师必备!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司法解释大全(2022.6.30整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执行法院应当何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答: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如未能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于逾期之日起5 日内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其财产情况?
答: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可以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每3个月或6 个月定期报告其财产情况。
三、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2)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3)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4)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5)违反财产报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答: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享有权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单独所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其自己名下的财产和以他人名义代其持有的财产;其已经现实取得的财产和必将取得的财产。被执行人为设立有分支机构的法人的,应当一并报告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除报告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外,还应当报告其与所属法人的相关情况。被执行人已报告的财产或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债务与支付执行费用的,经执行法院准许,可以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财产涵盖哪些类型?
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包括:
(1)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
(2)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3)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4)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5)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
(6)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
(7)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8)其他应当报告的有价值财产。
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哪个时间段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补充报告?
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
(1)转让、出租财产的;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4)支出大额资金的;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非因执行法院执行行为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财产变动发生之日起10 日内主动向执行法院就财产变动的原因、过程等情况进行补充报告并提交相应依据。
七、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采取什么方式?有哪些要求?
答:被执行人有无财产的,都应当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并说明理由;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执行法院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执行法院所发报告财产令所附财产报告表填写报告,并按照申请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时,应当就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向执行法院作出承诺,保证不作虚假报告。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报告每一种类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的取得时间、位置、数量、现有价值、是否出租、是否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以及是否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是否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详细信息。
八、哪些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
答: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3)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4)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5)执行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的。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按照执行法院要求履行报告财产义务。
九、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执行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出具回执,并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经查证核实的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十、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应当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执行法院应当保密。
十一、有关人员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执行法院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或报告财产责任人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报告财产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执行实践中如何确定报告财产的责任人?
答:报告财产责任人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进行确定:
(1)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报告财产责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人同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2)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尚未清算的,其股东或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3)被执行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该被执行人本人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4)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5)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实际管理或控制其财产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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